PSPI编辑: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一个新的孩子的监护权标准

下面编辑最初发表于《华尔街日报》心理科学的公共利益(6卷,1号)。这篇社论写报告结合”的关键评估孩子的监护权评估:有限的科学和有缺陷的系统”由罗伯特·e·埃默里,兰迪·k·奥托,William t .脑海出现的同样的问题PSPI

金刚砂,奥托,脑海出色地给我们一个明确的和犀利的分析我们目前的法律系统功能在试图解决孩子的监护权纠纷。这些作者采用前提,孩子会好过一些,(a)如果最小或至少包含父母的冲突,和(b)与至少一个孩子可以保持良好的关系,最好是两个,父母离婚后。作者关注如何把孩子的居住时间程序两个离婚的父母可以进一步最好这两个目标。

一个关键的评估孩子的监护权评估
作者认为,正如许多人所做的,诉讼过程的对立性质严重加剧了父母冲突。他们提供证据,中介和其他替代诉讼是可行的,并强烈建议这些替代方案被更广泛的使用帮助父母解决他们的冲突不诉诸于法院。

然而,会有一些家长甚至不能解决他们的纠纷与中介的帮助下,因此诉讼。目前,法院依法禁止授予拘留任何安排将服务”孩子的最佳利益。”作者认为这种最佳利益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当前系统的主要缺点。他们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因为它太模糊了。他们说,法官发现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以确定哪些最好两个争夺父母可以支持孩子们的长期福祉。一方面,家庭的一方显然是更合适的监护人通常能够私下达成一致,不出庭,所以选手谁做诉讼往往是同样好(或同样糟糕!)父母的平衡。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官已经严重依赖于“专家”评估来确定孩子的最佳利益。作者的分析的弱点评估确实是发人深省的。我只能称赞他们的判断标准措施的父母和儿童的智力、个性和情绪状态是完全不合适的监护权评估,甚至已专门设计和构造措施来评估孩子的监护权安排个别孩子没有证明有效性的预测孩子的健康保健的一个或两个争议的其他父母。

超过确定的困难儿童最佳利益,作者声称,这个标准另有一个严重缺陷:它的模糊性诱使家长纠纷。没有办法可以提前知道谁更有可能获胜,所以个人父母经常认为他们将有一个更好的机会在法庭上比原来是有道理的。现在需要的是一个不太模棱两可的标准,将会阻止父母的诉讼(从而抑制冲突)如果在法庭上成功的机会可以提前知道贫穷。他们提出一个标准的称为“近似规则”:儿童居住的postdivorce部门时间之间的两个父母应该匹配,尽可能的“各自参与的父母在抚养孩子的婚姻。“很明显,这个标准“倾斜”向母亲,因为在大多数家庭母亲抚养孩子的责任。

父亲是近似规则公平吗?在许多情况下,是的,父亲在传统的主要作用和semitraditional家庭提供经济支持。对于许多父亲,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致力于他们的孩子,或任何主管作为父母,不如母亲一直在做更多的教育。父亲肯定会对感到愤愤不平,失去这么多有价值的居住时间和孩子离婚后因为他们少与孩子在婚姻期间的日常交互。但孩子的住宅是一个零和游戏。我认为在其他地方(Maccoby, 1999),这是很少可能同样“公平”的母亲,父亲,离婚家庭的孩子。虽然倾向于孕产妇托管可以公平的父亲,父亲偏向拘留甚至共同监护可能更不公平的母亲。近似规则并服务于敞开大门保持孩子与父母的关系,通过分配一些居住时间(隔夜和假期访问)参与的更少的父母。

近似规则负有根据养育孩子的居住时间政权是在离婚的时候。法官和法院评估者没有一个水晶球来预测每个父母的孩子的需要,或每个父母的育儿能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改变。在完整家庭中,父亲的角色相对于母亲的往往会增加孩子的年龄。这是否意味着应该有一个时间老人通货膨胀因素建于监护权吗?或法院应定期重新审视保管的奖项,是否适合一个婴儿或幼童的安排仍然是最适合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不,当然不是。这样的过程会增加不确定性和扰乱现有安排的稳定。此外,法院不堪重负,他们没有说什么比父母更好地装备自己住宅的变化安排不仅需要适应孩子的成长成熟但还父母的再婚和住宅搬迁。似乎没有可行的选择离开这些基于时间的适应父母自己,除了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强制性的,使得其他家长必须回到法院的保护。

那么,作者认为监护权判决的一个最重要的目标应该保持最大可能连续性。当然,会有异常情况的父母把主要责任抚养孩子在婚姻是明显不适合这样做作为一个单一的父母和其他家长寻求主监护。多少灵活性应该有近似的应用规则,考虑到这样的例外?

作者以一个非常艰难的位置的确定父母不适当。他们说,诊断为精神疾病和滥用药物应该只被认为是使得孩子的监护权如果父的不足是如此之大,它将证明带孩子离开父母不离婚。但两种情况不具有可比性。为由把孩子从一个完整的家庭父母unfitness-and从而让孩子承受的风险与养护内层更严厉的过程比分离孩子从一个熟悉的(尽管受损)看守,他或她照顾父母。我担心把门关上反对决定的相对适应性两个父母一样坚定作者推荐做的。专业心理学家可以作出准确的诊断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尽管(作者注)这些应该只被认为是羁押程序如果他们明显和严重损害母亲或父亲的父母的功能。有客观的方法识别危险水平的父母不适当(例如,最近的一些酒后驾车引用),而不依赖于无效的措施。之间存在张力为这种情况下允许的灵活性的优势,作者指出:危险,任何较弱的定义将再次打开系统的所有弊病最佳利益标准。父母倾向于获得唯一监护权将会水平反,不适当的指控,法庭需要再次依赖不可靠的评估来确定健身。还有待观察如何解决这种紧张关系。 I suspect that courts cannot escape altogether the task of making some basic determination of relative parental fitness before turning to the approximation standard. However Emery and colleagues have made an excellent case that the bar should be high for such a determination to prevail.

在推荐近似标准,作者绝不是放弃监护权的原则决定应该支持孩子的最佳利益而不是父亲或母亲的“权利”。父亲的权利运动,有一些人声称,父亲有一个内在的“所有权”他们的孩子超过儿童的最佳利益。我推断,埃莫里和他的同事们不同意,认为相反,儿童的最佳利益应该胜过父母的需要和索赔的权利,如果这两个冲突。但是他们常常不冲突:最好是给孩子当父母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权利得到一些体重到达的托管安排。作者只有认为近似标准将孩子——父母的利益比当前的“最佳利益”标准,在实践中解决。关于这一点,他们无疑是正确的。

参考

  • Maccoby,埃莉诺·e·(1999)。离婚家庭的孩子的监护权:权衡选择。在R.A.汤普森和公关阿马托(Eds),postdivorce家族:儿童、家长和社会。CA:千橡市圣人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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